央廣網北京7月25日消息(記者孫瑩)中國之聲《新聞縱橫》今天關註:最高人民法院昨天(24日)發佈許雲鶴與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等四起典型案例,指導事實認定存在困難的交通事故案如何審理指出法院審案要排除社會輿論的壓力。
  從幾年前的“南京彭宇案”到這次最高法院此次發佈的天津許雲鶴案、浙江金華吳俊東案、成都曾明清案,這些案件在審理期間乃至判決作出後,社會輿論都給予了較大的關註,由於一些媒體的負面評價,案件的審理結果在一定程度上並沒有得到輿論的理解和支持。為什麼會發生這種現象?最高法民一庭審判長李明義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分析:
  李明義:這些案件要麼認定事實存在一定的困難,比如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及責任認定無監控錄像等直接證據,需要結合全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推理,像這次公佈的天津的許雲鶴案;要麼法律適用上存在一定的困難,例如成都的曾明清案,在多輛機動車共同造成同一侵權損害後果的情況下,各個機動車應當承擔何種責任?這種責任基礎是什麼?法院判斷產生難度。
  的確,打官司打的是證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沒有直接證據,沒有監控錄像、目擊證人,交管部門不做事故責任劃分認定,原告無法證明自己遭受的損害是被告造成的,而被告堅稱自己沒撞,甚至表白自己是做好事扶起原告的熱心人,雙方各執一詞,這種情況到底該怎麼判斷?
  最高法發佈的典型案例顯示,2009年10月21日中午,許雲鶴駕駛未投保交強險的轎車並道時,與違法翻越中心隔離護欄的王秀芝發生交通事故。王秀芝倒地受傷,造成右下肢受傷。現場勘查顯示,許雲鶴所駕車輛停在中心隔離欄邊的第一條車道,車輛左前部緊挨中心隔離欄,左前輪壓著中心隔離欄樁基,車輛與隔離欄呈約45度夾角。許雲鶴稱王秀芝屬跨越護欄時被絆自行摔傷,與己無關。
  許雲鶴:如果她搶到前面去我就減速讓她先過,她要是停住了,那我就先過去,本來是這樣一個想法,但是沒想到老太太在跨的時候可能太急了,她跨過來就站不穩,直接咕咚摔到地上了。
  但是王秀芝老人的女兒強調,母親右腿膝蓋的傷就是許雲鶴的車撞的。
  王女士:我到現場去,看了半天,試了半天,怎麼試也不可能摔到這個位置。永遠相信事實相信法律,我總說這個,黑的白不了,白的黑不了,老婆兒自己有醫保,她要是自個摔那兒,用不著訛你,國家就擔負了。
  王秀芝的腿傷到底是不是許雲鶴撞的?二審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經傷情成因鑒定認為,受害人傷情符合車輛撞擊特征,單純摔跌難以形成。同時,由於事發時並無第三方車輛,且受害人尚能從容跨越護欄,所以可以認定王秀芝的腿傷乃許雲鶴的駕車行為所致。法院終審判決許雲鶴承擔40%的過錯責任,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王秀芝10.7萬多元。最高法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中,對於一些無監控錄像、無目擊證人,且雙方當事人對於事故原因又各執一詞的情形,人民法院如何認定事實是一大難點,本案具有典型意義。
  南京彭宇案、天津許雲鶴案、浙江金華吳俊東案等,被告均宣稱自己是做好事反被誣陷,引起了社會輿論的關註。對此,李明義強調:
  李明義:法官審理案件,應當依據證據、依據法律做出自己的判斷,排除社會輿論的壓力。
  多年來,“彭宇案”的詞義漸從一起案件延伸為一系列“好人好事被污衊”的事件代名詞,成為了一種社會現象。造成輿論誤解的原因之一就是一審判決中關於生活經驗的推理的部分引發的質疑。
  李明義:前幾年的彭宇案,從一審的證據看,彭宇確實與原告發生了碰撞,一審判決在證據評價和事實認定上並無錯誤,在審理結果上也並無不當,但為何會引起爭論?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一審判決沒有正確理解和運用生活經驗推理。
  日常生活經驗對於司法裁判的作用,不僅司法解釋中有明確規定,更重要的是,它確實是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可或缺也不能迴避的一種手段。到底如何正確運用呢?
  李明義:無論如何,都要結合既有證據來考慮日常生活經驗,不宜先入為主。在裁判過程中要註意與社會的善良風俗結合起來,要鼓勵、引導、發揚社會主義道德,要弘揚公序良俗。因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不僅有定紛止爭的作用,更有教育引導的作用。
  最高法認為,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要在法定情形下進行調查取證,進一步查清事實;對現有證據綜合判斷,通過證據評價,形成內心確信,得出在證據基礎上的事實判斷。如果法官對於案件事實仍然無法形成內心確信、案件事實仍然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就應當依據證明責任規則作出判決。  (原標題:最高法發佈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等四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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