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宣導法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2-16條)宣導法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2-16條)玉里警分局公告 " border=0 style='WIDTH: 458.25pt; mso-cellspacing: 1.5pt; mso-yfti-tbllook: 1184;width:611px' cellPadding=0 class=MsoNormalTable> 第 二 章 汽車 第 12 商務中心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 未領用牌照行駛者。 二  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 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者。 三  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 四  使用註銷之長灘島牌照行駛者。 五  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 六  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 七  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 八  使用吊銷之牌照行駛者。 九  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仍行駛者。 一○  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者。 前項第二款、第十款之濾桶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 五款、第七款之牌照、號牌吊銷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車輛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 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 第 13 條 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 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關鍵字行銷照或改正: 一 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 不能辨認其牌號者。 二  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 原核定數量不符者。 三  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者。 第 14 條 汽車行駛有左澎湖民宿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 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者。 二  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者。 三  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酒店打工遇雨、雪道路泥 濘所致者。 第 15 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台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 百元以下罰鍰: 一 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者。 二  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者。 三  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小額信貸者。 四  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者。 五  行車執照及施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號牌,其牌照應予註銷;第二款 、第三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 責令換領。 第 16 住商房屋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 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二  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 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三  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有巢氏房屋標識者。 四  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 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者。 五  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 額處罰外,其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襯衫沒入。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oh52ohggcq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